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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2024/04/19
財政部中區國稅 113/04/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
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資訊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頁(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