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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之認定
一、 股權控制
 
1. 持股超過20% 2. 由相同人持股各達20%
3. 持股最高且達10% 4.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相同
5. 派任之董事佔半數 6. 董事長、總經理為相同人、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 分支機構
 
1. 境外公司在我國內之分支機構,與總機構或境外其他分支機構間。
2. 國內公司總機構或國內分支機構,與境外之分支機構間。
三、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控制
 
1. 派任總經理或更職位
2. 資金融通或背書保證達總資產三分之一
3. 控制生產活動,且達總產值50%
4. 採購原物料、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受控制,且達同年度總金額50%
5. 商品銷售受控制,且達該同年度總額50%
四、
契約控制: 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五、 實質控制
 
具有控制能力、或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重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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