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是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由於移轉訂價將影響營利事業之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金額,進而左右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近年來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國際租稅議題。我國於93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自辦理 9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
|
|
◎移轉訂價交易之界定 |
|
1. |
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
2.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
3.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不合常規」交易。 |
|
|
◎範例 |
|
◎關係企業之認定 |
|
一、 |
股權控制 |
|
1. 持股超過20% |
2. 由相同人持股各達20% |
3. 持股最高且達10% |
4.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相同 |
5. 派任之董事佔半數 |
6. 董事長、總經理為相同人、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
|
二、 |
分支機構 |
|
1. 境外公司在我國內之分支機構,與總機構或境外其他分支機構間。 |
2. 國內公司總機構或國內分支機構,與境外之分支機構間。 |
|
三、 |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控制 |
|
1. 派任總經理或更職位 |
2. 資金融通或背書保證達總資產三分之一 |
3. 控制生產活動,且達總產值50% |
4. 採購原物料、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受控制,且達同年度總金額50% |
5. 商品銷售受控制,且達該同年度總額50% |
|
四、 |
|
五、 |
實質控制 |
|
具有控制能力、或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重大影響力 |
|
|
|
◎移轉訂價應備之文件 |
|
◎移轉訂價之風險 |
|
企業之風險 |
□ |
受控交易未符合常規---- 依準則或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
□ |
未提示成本費用相關文據---- 罰款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 |
申報受控價格超出常規價格範圍----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
□ |
核定增加所得額超過規定範圍----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
□ |
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證明文據----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
|
記帳及報稅 代理人之風險 |
□ |
懈怠或疏忽造成委任人受損害---- 負民法賠償責任 / 客戶不滿或流失 |
□ |
未依法辦理申報而有犯罪嫌疑---- 移送司法偵辦 |
□ |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 移付懲戒、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加重二分之一刑) |
|
會計師之風險 |
□ |
未依規定查核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交易、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證明文據、或短漏報所得額超過規定----移付懲戒 |
|
|
|
|
◎移轉訂價服務項目 |
|
由於移轉訂價之法規艱深難懂、分析方法錯綜複雜、可比較資料取得不易,對多數企業財務人員而言,準備證明文據或移轉訂價報告已成為一項壓力沉重的任務。本公司為協助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及記帳代理人因應移轉訂價之衝擊,特別組成「移轉訂價專案小組」,提供下列服務: |
|
|
◎ 移轉訂價法規解析與諮詢 |
◎ 關係人及受控交易分析 |
◎ 交易揭露與報告準備條件評估 |
◎ 可比較對象及資料之查尋分析 |
◎ 符合常規交易之評估與調整 |
◎ 其他證明文據之分析與準備 |
◎ 移轉訂價報告委託製作 |
|
|
|
◎移轉訂價報告內容 |
|
壹、 背景資訊 |
貳、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
參、 受控交易之敘述 |
肆、 功能及風險分析 |
伍、 可比較對象之找尋 |
陸、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決定 |
柒、 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
捌、 關係人採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
玖、 依我國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