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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5/08/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8/7

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1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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