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訊息
首頁 > 焦點訊息 >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方式
2020/09/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0/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提供技術服務等,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我國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及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