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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2024/10/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6月購買A地,107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1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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